(2011)扎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施博生物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施博生物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扎民初字第75号原告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光。委托代理人孙德悦,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楣,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施博生物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赫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学,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陶,海拉尔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施博生物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跳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850.0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邵士惠人民陪审员 吴殿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