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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俞夫康与顾正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夫康,顾正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630号原告:俞夫康,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顾培昌,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正余,男,194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勇、薛婷婷,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夫康与被告顾正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夫康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正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夫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夫康撤回对被告顾正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夫康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