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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怀章与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青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洪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章,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青业置业有限公司,林洪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张怀章,男,出生于1972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显寿,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成晓东,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谷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利飞,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青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72号。法定代表人邓建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妍霖,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强,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林洪军,男,出生于1971年12月14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章与被告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青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洪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章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章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