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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终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蓝田某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蓝田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00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田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村。法定代表人胡瑞龙,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某某,男,汉族。上诉人张某某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1)蓝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1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