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65元,由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槐 燕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