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柏强与孙小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柏强,孙小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76号原告:孙柏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孙小康,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柏强诉被告孙小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柏强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柏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柏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孙柏强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旭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铃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