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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与谢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林阳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义生,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伟虹,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雪林,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被告谢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