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鲁碎风诉杨秀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碎凤,杨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鲁碎凤,女,生于1969年10月21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秀芳,女,生于1975年8月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鲁碎风诉杨秀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杨秀芳赔偿鲁碎凤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199.89元,负担案件诉讼费3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秀芳按执行通知书交清了执行款2234.8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鲁碎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