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宝平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平,男,生于1963年12月3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书林,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宝平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拖欠王宝平的运费50000.00元,已先期执行30000.00元。王宝平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20000.00元,在执行中,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自动交执行款20000.00元,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宝平,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小院(2010)陇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