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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普六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虞某某与刘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某,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普六商初字第78-1号原告虞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在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大夹屯经济合作社可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4000元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虞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某某在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大夹屯经济合作社可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40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乐海奇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柳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