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蒙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褚维安诉被告蒋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维安,蒋建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褚维安,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双涧镇。委托代理人李士杰,男,成年人,住蒙城县花园新村。被告蒋建民,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双涧镇周庙村蒋塘坊庄9号。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维安诉被告蒋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维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审判员 常保才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