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新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捕前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北焦新村中2排,系石家庄市泰华街川香阁酒家打工人员。2008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刑诉[201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7日晚,被告人武某某和“老贺”(男,真实姓名不详细,在逃)携带偷车工具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合街48号院内7号楼1单元盗窃赵某某蓝色雅马哈TMAX500型踏板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01688,经鉴定价值25365元)。当晚被告人武某某在泰华街280号院内被失主赵某某等发现,公安干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武某某所盗窃的蓝色雅马哈TMAX500型踏板二轮摩托车当场追回并发还失主赵某某。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失主武某某报案记录及陈述,证人谭胜伟、史荣证言,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四中队民警出具抓获经过,被告人武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被盗车辆及作案工具照片,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市价赃结字【2011】第01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与被告人武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武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失主赵某某摩托车的事实经过、行为手段、盗窃摩托车性征价值以及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经过、盗窃赃物已发还失主情况。其中,被告人武某某自行供述:案发当晚,武某某和“老贺”商定,由“老贺”帮其“弄”辆车,打着车,由武某某开走,给老贺500元。后二人携带偷车工具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合街48号院内7号楼1单元门前,企图盗窃赵某某蓝色雅马哈500型踏板二轮摩托车,在多次打火无效情况下,二人将车推至泰华街280号院内,用携带工具将车的前叶子板、防盗器等拆下继续打火,仍无效,武某某给“老贺”300元钱后“老贺”离开,武某某准备将车推走转移时,被报案后寻车到此的失主赵某某等发现,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武某某抓获归案。 失主赵某某陈述及证人谭胜伟、史荣证言证实:失主赵某某及谭胜伟、史荣等人发现被告人武某某时,被告人身上还有偷车工具及从摩托车上拆下的螺丝。 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中写明:公安机关赶至案发现场时在泰华街280号院门前发现被盗窃赃物摩托车及部分作案用工具衣物。 另,有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武某某户籍材料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中基本身份情况;有公安机关调取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的前科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3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所盗窃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武某某曾因盗窃行为被判处刑罚,即有盗窃前科,系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所盗窃赃物案发后由公安机关追回,挽回失主损失,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另,被告人武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安定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丁 虹 代理审判员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张吉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江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