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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叶亚荣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553号罪犯叶亚荣,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了(2009)甬宁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亚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该犯不服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以(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亚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亚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亚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单项表扬奖励;2010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亚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亚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