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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龙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龙

案由

抢劫;抢夺;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535号罪犯杨龙,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了(2008)甬鄞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了(2008)甬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度受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