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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贾某某,女,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屈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