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英俊针织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宁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英俊针织品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宁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448-1号原告:绍兴英俊针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永兴。委托代理人:金昊文。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宁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进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英俊针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宁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英俊针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家港保税区宁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