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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夏枫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马沛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马沛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夏枫,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崇公路489号。代表人:沈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励阳琼,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马沛君,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枫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马沛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枫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马沛君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枫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