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富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富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富升,曾用名:冯毅,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无业。2011年1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批准逮捕,2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富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富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富升与被害人刘某有矛盾,2010年7月3日22时许,冯富升发现刘某在本市高新区鱼化寨魅族网吧上网,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刘某左臂及左胸部捅了两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之损伤属轻伤(偏重)。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冯富升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富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贾某、唐某、郭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富升的供述及辩解;5、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富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富升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冯富升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富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