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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城县支行诉被告王永兴、陈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蒲城县支行;王薛民;王永兴;陈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蒲城县支行。住所地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万军贤,该支行行长。被告王薛民,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陈镇焦庄村**。农民。被告王永兴,1966年2月21日出生,男,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武家前巷**。农民。被告陈娟,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正街工艺公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蒲城县支行诉被告王薛民、王永兴、陈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蒲城县支行于2011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蒲城县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蒲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蒲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张蒲民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