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1-07-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宋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 泱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