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1-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海潮与刘三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865号申请人刘海潮。被申请人刘三海,(系申请人胞弟)。监护人孟亚静,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刘三海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海潮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三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因申请人刘海潮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由申请人刘海潮承担。审判员 宋全会二O一一年七月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