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1-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四川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四川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李和平,男,出生于1953年9月4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李雯,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36号1栋3楼201号。法定代表人刘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与被告四川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平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