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1-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被执行人丰某某、阮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丰某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丰某某。被执行人:阮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丰某某、阮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所有款项,合计26660元(包括案件执行款24500元,诉讼费400元,鉴定费1500元,执行费2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周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朝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