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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1-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被执行人丰某某、阮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丰某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丰某某。被执行人:阮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丰某某、阮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所有款项,合计26660元(包括案件执行款24500元,诉讼费400元,鉴定费1500元,执行费2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周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朝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