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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1-07-01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郝明强、郝明金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郝明强;郝明金;郝雷峰;丁成兰;李明侠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谯刑初字第00283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明强,绰号:哑巴,男,1963年9月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文盲,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郝明金,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郝雷峰,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成兰,女,1962年5月23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文盲,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2011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告人李明侠,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文盲,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明强、郝明金、郝雷峰、丁成兰、李明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明强、郝明金、郝雷峰、丁成兰、李明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2日13时许,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修冬、康某、石某在颜集派出所所长董某带领本所干警李某、张某、赵某和4名治安队员的配合下,到颜集镇碱厂行政村郭桥村依法抓捕逃犯郝某1,在抓获郝某1并将其押解到执法车辆上后,遭到被告人郝明强、郝明金、郝雷峰、丁成兰、李明侠等人的阻碍,致使网上逃犯郝某1逃脱,办案民警石某的左手手腕受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明强、郝明金、郝雷峰、丁成兰、李明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明强、郝明金、郝雷峰、丁成兰、李明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2日13时许,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修冬、康某、石某在颜集派出所所长董某带领本所干警李某、张某、赵某和4名治安队员的配合下,到颜集镇碱厂行政村郭桥村依法抓捕逃犯郝某1,当抓获郝某1并将其押解到执法车辆上后,遭到被告人郝明强及其妻子被告人丁成兰、被告人郝明金及其儿子郝雷峰、被告人李明侠等人的暴力阻碍,致使网上逃犯郝某1逃脱达40分钟,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再次抓获了郝某1。办案民警石某的左手手腕受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郝明强供述证明,2011年1月2日公安机关抓其兄弟郝某1时,他用自家的手钳子把手铐剪开的,其妻子丁成兰不让民警带人,并骂民警,抓民警的衣服,民警掏枪朝天打三枪。其当时用钳子把连在郝某1和民警胳膊上的手铐剪开后,郝某1跑了。2、被告人丁成兰供述证明,2011年1月22日其堂侄子郝某2结婚,中午13时许吃饭时,公安局的人员到郝某2家抓郝某1,其赶到时,警察正在拽郝某1,当时他用力拽住一名警察的胳膊和衣服,有两个民警抓住其丈夫郝明强的胳膊,其过去骂抓他的警察。3、被告人郝明金供述证明,2011年1月22日中午,在其侄子郝某2家办喜事,颜集派出所的干警到庄上抓其堂兄弟郝某1。当时抓住的时候,准备带走,吃饭的人都站起来,围了上去。郝某1的哥郝明强拽住所长的衣服,其就上去把他们拉开,然后其跟上去抓住所长讲,这事可能商量,所长讲必须把人带走,那天喝多了,说话没有方式,知道妨碍民警抓人了。4、被告人郝雷峰供述证明,2011年1月22日其堂郝某1立家人结婚,全家人都在他家帮忙。在中午12时许,亲友邻居在喝酒吃饭时,在院子门口有几个警察郝某1立抓住,有两个警察拿着枪,两个警察拿着手铐,郝某1立铐住,并带上头套。一看这情况,喝喜酒的人都起来了,其和父亲郝明金上去向警察要逮捕证,还追一个警察,那个警察往后退,追到沟里跑了,他们又回郝某1立跟前,郝明强用钳子把铐子剪断郝某1立就跑了,当郝某1立和警察铐在一起。5、被告人李明侠供述证明,和丈夫郝明金在山东垦利县承包土地干活,2011年1月22日回到家里参郝某2利的婚礼,中午12时许,郝某1立的院子涮碗,听说有警察要抓其堂兄郝某1立,就出来拽住一个警察的胳膊不松,目的就是不让他们抓人。6、证郝某2利证言证明,2011年1月22日其举行婚礼,郝明强等人在其家吃饭喝酒,警察来了五、六个在其家北面郝某1立抓住了,戴上铐子被拉到一个面包车上,郝明强和他妻子强行把车门打开,郝某1立带走了,几个老头老婆堵着警车不让警察走。7、证郝某1立证言证明,2011年1月22日其侄郝某2利结婚,在他家帮忙,刑警队的人郝某2利家将其抓住,给带上铐子后,带上警车,用其的衣服套住了头,当时其庄的人去的很多,把其从车上拽下来,不让带走,听到郝明强喳唬,用啥把手铐撬开的不清楚,其跑后跑到他庄的一家藏起来,约有半个小时被公安人员抓到了,其是因盗窃被抓。8、证季某承证言证明,其是颜集派出所的一名协警,2011年1月22日下午13时许,所董某志带领干警到到辖区抓获一名网上通缉的逃郝某1立,下午16时许在郭桥那家办喜事的人家中郝某1立抓获,带上手铐带到警车上,当郝某1立坐车中间,其坐在左边,开车时,被好多人围住,不让走,有两个男子把车门拉开,郝某1立拽出来,其当时被按在车里不能动,有一个手拿老虎钳子的(哑吧)把手铐剪开郝某1立跑了。后来被特警队的人郝某1立抓获。9、证段某清证言证明,其是颜集派出所的协警,2011年1月22日下午13时许,所董某志带干警到辖区郭桥村抓捕网上逃郝某1立,当郝某1立郝某2利家喝喜酒,抓郝某1立带上车准备走时,有个40多岁的男子上来抓住董所长的衣服,是个哑吧,此时郝雷峰等人围住警车,砸玻璃,一群人将车门强行打开,郝某1立从车上拽出来,铐子被人撬开了,郝某1立逃跑了。10、证刘某山证言证明,其是颜集派出所治安队人员,2011年1月22日下午所董某志带领干警张明赵某魁等人和刑警队几个民警到郭桥村抓捕犯罪嫌疑郝某1立。当郝某1立在一个亲友家办喜事的门口,抓捕民警郝某1立抓获,并带上手铐,带上警车郝某1立的近亲属一起围上来,其中有郝雷峰、郝明金、郝明强(哑吧)、丁成兰等人,围住警车,把门强行拉开,郝某1立拽下车,郝明强用钳子郝某1立和刑石某玉铐在一起的手铐撬开,致郝某1立逃脱,后来民警赶到再次将犯罪嫌疑郝某1立抓获。11、证邓某海证言证明,其是颜集派出所治安队员,2011年1月22日下午13时许,董某志所长和刑警队干警的带领下,到郭桥郝某2利家中对网上逃郝某1立进行抓捕,郝某2利家门前郝某1立抓获,押上车后,被一群人围住不让走,有人拿着钳子强行将手铐撬开郝某1立趁人多时逃走,后又郝某1立抓获。12、证人修冬证言证明,其是谯城区公安局刑警,2011年1月22日中午,接到线索,盗窃嫌疑郝某1立,在颜集镇碱厂行政村郭桥出现,其带队民康某生石某玉和颜集派出所所董某志等干警到郭桥行政村郝某1立抓捕,郝某1立铐上警车带离时,遭到郭桥村群众的围攻郝某1立的哥郝明强及嫂子丁成兰郝某1立从车上拽下来,董某志的衣服,用钳子将手铐钳开郝某1立向东逃脱。13、证康某生证言证明,其是谯城区公安局刑警,2011年1月22日在队长修冬带领下,石某玉赶到颜集派出所董某志所长及干警一起到郭桥行政村抓捕网上逃郝某1立。抓郝某1立带上车时,遭到围观群众的围攻。有一个年青人和个老头在车前不让走,郝明强和其媳妇丁成兰把警车上郝某1立和干石某玉拽下来,用手拽住董所长的衣服,董所长鸣枪,不知谁拿来的钳子把手铐弄开,郝某1立逃脱。14、证石某玉证言证明,其是谯城区公安局刑警,2011年1月22日在其队长修冬和颜集派出所所董某志带领下,一起到颜集郭桥抓捕网上逃郝某1立,在庄上正办喜事郝某2利家门口抓郝某1立,铐上带上警车准备走时,遭到围攻,不让带人。几个妇女和两个男子强行把车门拉开,其用手铐铐郝某1立另一端铐在其手上,这时郝明强用钳子把手铐弄开郝某1立趁机跑掉了,后公安局又组织警力郝某1立抓获。15、证董某志证言证明,2011年1月22日带领本所民李某玉赵某魁张某鹏等人配合刑警一中队人办案民警修冬康某生石某玉到颜集镇碱厂行政村郭桥村对网上逃郝某1立实施抓捕。在郭桥村正在办喜事郝某2利家门口郝某1立抓获,并郝某1立押上警车,民康某生在驾驶车辆转头时被群众围住,郝明强上前抓住其的衣服后,在其妻子丁成兰郝某1立妻子周秀荣等人配合下用钳子郝某1立与民石某玉两人之间的铐子剪断,致郝某1立逃脱达40分钟,之后干警再次郝某1立抓获。16、证赵某魁证言证明,其是颜集派出所民警,2011年1月22日在所董某志的带领下,配合刑警中队的干警到郭桥村抓捕网上逃郝某1立,郝某2利家门口郝某1立抓获,带上警车,遭郝某1立亲属的围攻,强行把车门拉开,郝明强拿一把钳子把手铐撬开,致郝某1立逃跑,后再次抓郝某1立。17、证李某玉证言证明,其是颜集派出所干警,2011年1月22日下午13时,所董某志带领民张某鹏赵某魁等人配合刑警中队到郭桥庄抓捕网上逃郝某1立,郝某2利家中抓郝某1立。这郝某2利的亲属围上来,有两个男子用手推其,被推倒在地上起来后就朝南跑到郭桥南边,向110指挥中心打电话,后就不知道了。18、证张某鹏证言证明,其是颜集派出所干警,2011年1月22日在所董某志带领下配合刑警中队的干警到郭桥庄抓郝某1立在上警车时,被一群人围住,其中有个哑吧,用手撕所长的衣服,车门被强行拉开,手铐被剪断,造郝某1立脱逃。19董某志李某玉康某生石某玉辨认笔录证明,涉案被告人。20、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1月22日未查询到郝明强的相关信息。2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丁成兰、郝明金、郝雷峰、李明侠的身份。22、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情况说明,由于当时现场人员较多,且十分混乱,办案民警在对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剪断郝某1手铐的钳子,无法对钳子进行提取。2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郝某1于2008年10月20日被山东泰安市泰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刑拘在逃。24、残疾人证,证明被告人郝明强听力、言语残疾。被告人丁成兰肢体残疾。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明强、郝明金、郝雷峰、丁成兰、李明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明强、丁成兰系残疾人,酌情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视其五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明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21日止)。二、被告人郝明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21日止)。三、被告人郝雷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21日止)。四、被告人丁成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李明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柴 毅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刘善金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