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正冬与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冬,金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767号原告:李正冬,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沙亮亮,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海,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林伟宏,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冬与被告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冬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冬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冬撤回对被告金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冬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