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五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周占报、张振环与广州虹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敬好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占报,张振环,广州虹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敬好,五河县卫生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五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周占报,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张振环,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衡绍峰,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虹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保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星球,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敬好,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卫生局,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张茂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荀环,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占报、张振环与被告广州虹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敬好、五河县卫生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占报、张振环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占报、张振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周占报、张振环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审 判 员 江泽涵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缪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