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瑛与卫晓东、卫才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瑛,卫晓东,卫才伟,张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李瑛,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北省黄石人,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卫晓东,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卫才伟,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车主,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张友英,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冶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卫晓东、卫才伟、张友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卫晓东、卫才伟、张友英在金融等其它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97148.53元(本金190031.53元、诉讼费4367元、执行费27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阎 军执行员 傅 博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姬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