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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冬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冬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法定代表人王仕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海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丰田,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冬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原告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秀娟代理审判员  陈 坤人民陪审��马信存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贾百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