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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63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35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0一一年六月八月书 记 员  曹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