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中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中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宋某,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中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某某,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中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