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骆某某、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骆某某;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朱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施某。被告:骆某某。被告: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暨阳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尉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骆某某、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与他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朱莹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