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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雷焕玲与张玉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焕玲,张玉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雷焕玲,女。被执行人张玉印,男。雷焕玲与张玉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澄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雷焕玲于2011年元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印长期在外,去向、住所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0547.65元,申请执行人雷焕玲未受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澄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周新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