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司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宝安,黄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司宝安,西安市公安交警大队停车收费员。被执行人黄博,无业。本院在执行司宝安诉黄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1)碑执字第00188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博下落不明,另案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斯太尔重型自卸车评估、拍卖,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因评估后公告及拍卖需要一定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执字第001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