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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董某,女。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原告董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寇建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罗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