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董某,女。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原告董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寇建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罗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