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高某某还清本案本息为由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冯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