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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故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欣与孙金超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欣;孙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李欣,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与被告孙金超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欣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