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故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欣与孙金超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欣;孙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李欣,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与被告孙金超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欣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