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某于2011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