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泌执裁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罗元恒3人与吉德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恒,孟秀兰,罗成德,吉德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罗元恒,男,194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孟秀兰,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罗成德,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吉德礼,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元恒3人与被执行人吉德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以职权查证,被执行人吉德礼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泌执字第2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松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