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姣君与石宏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姣君,石宏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68号原告:林姣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202182322),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石宏潮(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01022330),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姣君与被告石宏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姣君撤回对被告石宏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姣君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宋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