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姣君与石宏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姣君,石宏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68号原告:林姣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202182322),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石宏潮(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01022330),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姣君与被告石宏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姣君撤回对被告石宏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姣君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宋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