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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建春与被上诉人胡悦容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春,胡悦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春,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悦容,女。上诉人刘建春因与被上诉人胡悦容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建春于2011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建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刘建春负担,余款12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刘建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 建 华审 判 员 刘付 伟贤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婧(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