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余某1、杜某与岑某、余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1;杜某;岑某;余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17号原告:余某1,男,193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杜某,女,193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岑某,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余某2,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1、杜某诉被告岑某、余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1、杜某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某2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1、杜某撤回对被告余某2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