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知民初字第05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055号原告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邵运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波、蔡波,该公司职工。被告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郭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学歧,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新审 判 员 程堂发代理审判员 梁永宏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乐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