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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张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利娜与宗卫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利娜;宗卫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张初字第332号原告王利娜,女,1963年7月3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程巧凤,女,无业。被告宗卫旗,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娜与被告宗卫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娜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62.5元,剩余5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