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爱芝与徐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芝,徐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刘爱芝,男,汉族,住庐江县。被告:徐发根,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芝诉被告徐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宗保于2011年6月8日到庭参加诉讼时,当庭表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时当庭表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宗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胡宗保负担。审判长 胡永科审判员 郁永富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