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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爱芝与徐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芝,徐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刘爱芝,男,汉族,住庐江县。被告:徐发根,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芝诉被告徐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宗保于2011年6月8日到庭参加诉讼时,当庭表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时当庭表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宗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胡宗保负担。审判长  胡永科审判员  郁永富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