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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刑再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王子游故意伤害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子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再终字第13号罪犯王子游,又名王亚南,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涞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冀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王子游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罪犯王子游据以服刑的判决发生了变化,原减刑刑事裁定已失去裁判依据。针对王子游减刑部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1日作出(1999)保刑初字第1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子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将罪犯王子游送交监狱执行。本院于2002年6月26日以(2002)冀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子游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子游的刑期先后于2004年12月15日以(2004)保刑执字第27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08年1月28日以(2008)保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5月6日以(2010)保刑执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三年。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已依法作出(2011)冀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本院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减刑刑事裁定依法应当撤销。故依法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2)冀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保刑执字第2746号、(2008)保刑执字第39号、(2010)保刑执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代理审判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锁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