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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白某某,女,农民。被告韩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李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