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立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锦汇家具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立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锦汇家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慈溪市立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526号。法定代表人:任立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剑锋,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市锦汇家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越溪梅园香苑50号楼沿路房。法定代表人:颜旭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立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锦汇家具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立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立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立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计3235元,由原告慈溪市立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进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