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禹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司云与黄家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云,黄家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司云,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家兰,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云诉被告黄家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云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