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潘某,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清城区人,住清城区。被告叶某,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清城区人,住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肖伟光,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小松,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审判员 莫少强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唐伟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