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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12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120号原告张某甲,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爱华幼儿园入托。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1987年11月111日出生,汉族。(原告之母)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曹建华,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50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 钰 来源:百度搜索“”